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范。目前我国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主要有:
第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,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“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”职责。
1997年《刑法》修改后,除了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犯罪罪种(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,危害公共安全罪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,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、侵犯财产罪,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)都适用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外,还专门在第285条和第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,共两条四款。
该法分别从(1)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;(2)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;(3)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;(4)保护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利等四个方面,共15款,明确规定了对构成犯罪的行为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其他还有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《刑事诉讼法》 《国家安全法》 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 《行政处罚法》 《行政诉讼法》 《行政复议法》 《国家赔偿法》 《立法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 等。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(1994年2月18日)
《条例》赋予“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”的职能。主管权体现在:(1)监督、检查、指导权;(2)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权;(3)其他监督职权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
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原则:(1)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。(2)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。(3)用户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。
《规定》对互联网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度(经营性)和审批制度(非经营性),限定了接入单位的资质条件、服务能力及其法律责任。
对违反《规定》第六条、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行为,即:(1)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;(2)未按规定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;(3)未按规定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;(4)未经许可和审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。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3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33号)
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第33号令发布,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互联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,不仅对我国互联网的初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,而且为后续有关网络安全的法规、规章的出台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。
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、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,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规范,以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法律规范。
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《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、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》
《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》
2003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
(1996年3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自1996年5月1施行)